合肥市生活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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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废品分类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品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废品分类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科学、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废品分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遵守生活废品分类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废品分类

第六条 生活废品按照其性质和成分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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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品。
  2. 有害废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电子电器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废品。
  3. 湿废品:包括厨余废品、果皮菜叶、花草绿植等易腐烂的废品。
  4. 其他废品:包括不可回收、不可利用、不可焚烧的废品。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生活废品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废品收集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营生活废品分类收集体系。

第九条 居民住宅、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将生活废品分类投放。

第十条 生活废品分类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品、建筑废品、医疗废物等非生活废品投放到生活废品分类收集容器中。

第四章 废品运输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生活废品分类运输。

第十三条 生活废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分类标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情况和违规处罚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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