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废品处理费文件 (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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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制定是为了规范生活废品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品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废品,是指在居民日常生活和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家庭生活废品、公共场所废品、商业活动废品和服务性行业废品。

第二章 废品分类和收集

第四条 废品分类

本市生活废品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和其他废品进行分类。可回收物:是指能够重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有害废品: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废药品等。厨余废品:是指食物残渣、果皮菜叶等可生物降解的废弃物。其他废品:是指不属于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和厨余废品的废弃物。

第五条 废品收集

本市生活废品由环卫部门负责收集。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废品收集系统,根据不同类型的废品制定相应的收集方案。

第六条 废品分类收集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废品。环卫部门应当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商业区等地设置不同的废品分类收集容器。

第七条 有害废品收集

有害废品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其他废品。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有害废品收集点,并配备专业人员对有害废品进行收集和处置。

第三章 废品处置

合肥市生活废品处理费文件 (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废品处置原则

本市生活废品处置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九条 废品填埋

其他废品和经过分类后的厨余废品可以填埋处置。环卫部门应当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品填埋场。

第十条 废品焚烧

可回收物和有害废品应当集中焚烧处置。环卫部门应当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品焚烧厂。

第十一条 废品堆肥

厨余废品可以堆肥处置。环卫部门应当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品堆肥厂。

第十二条 废品资源化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资源化利用。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废品回收体系,鼓励再生资源利用。

第四章 费用分担

第十三条 废品处理费

本市应当建立生活废品处理费制度。生活废品处理费由废品产生者承担。

第十四条 废品处理费标准

生活废品处理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废品处置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第十五条 废品处理费征收

生活废品处理费由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环卫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六条 废品处理费使用

生活废品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废品的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品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卫部门

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废品的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生活废品管理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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